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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警員張逢文於109年8月26日21時46分執行勤查勤務,接獲民眾報案稱頭份市信一街有1名幼童在該處走失,員警立即前往現場了解,到達現場後,見男童獨自1人在馬路旁,十分危險,隨即上前關心,但因男童年僅4歲,無法正確說出身分及住處,經檢視無受傷,為確保男童安全,遂將男童帶回派出所暫時安置,男童在所內哭鬧不停,經女警李君洳抱起男童細心安撫下,男童始停止哭鬧,並告知警方住家在走失地點附近,警員張逢文、李君洳等2人再度將男童載至走失地點附近找尋其住處,正當員警挨家挨戶尋找時,適男童母親正在該處焦急找尋,經查證身份確定後,將男童交由其母親帶回。經查年僅4歲黃姓男童於109年8月26日21時30分許趁家人不注意跑到住家附近徘徊,經路過民眾發現通報警方,員警積極協助男童順利返家,結束男童街頭驚魂記。頭份分局分局長邱紹雄表示,本案男童年僅4歲對所有事物皆懵懂不知,深夜徘徊街頭,十分危險,所幸頭份所員警及時協助返家,否則後果不堪設想,藉此呼籲家中有幼童及年長者,應隨時關心並注意其動向,避免危險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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