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聯絡電話:037-559900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允許作開發使用。
鄉親如持有保護區土地,可作下列使用:
1.原有合法建築物,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且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2.保護區土地得依「苗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申請審查通過后作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社會福利事業設施、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等使用。
3.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鄉親如有疑問,可向本府業務窗口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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