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違反前2項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及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廣告有「建築物坐落地點」、「不動產面積」、「外觀、設計、格局配置」、「不動產建材」、「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標示之優惠或貸款額度」、「停車位」、「其他涉及不實廣告內容」等等與實際或事實不符之表示或表徵者,視為不實廣告。
不動產經紀業應確實重新檢視並依事實修正所刊登之不動產廣告,以免違反條例規定,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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