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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5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585號函釋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號函意見,係指農業經營者僅將部分農事工作委託他人處理,農場之管理及實際耕作仍為該農業經營者,如將其耕地出租由他人耕作經營,以收取租金不再營農,與農地重劃條例規定所稱「現耕」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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