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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縣建築管理需要及提升行政效率,使苗栗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內容更為完備,加強繳納代金法令之周延性,以達簡政便民之宗旨,爰修正苗栗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內容,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起施行,至於11月6日前掛號縣府案件,仍依照原條例規定辦理。
修正重點為:
修正放寬適用之規定值使法令更具彈性,法條請上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miaoli.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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