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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審議2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開發許可案件,係由內政部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30公頃以下案件委辦縣府代為審議許可,而縣府審議該類開發許可案件,皆遵循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各點規定辦理。
前述審議作業規範第18點敘明:「開發基地內經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依相關法規劃定保護者,應優先列為保育區:1.珍貴稀有之動、植物保護地區。2.主要野生動物棲息地。3.林相良好之主要林帶。4.文化資產之保護地區。5.經濟部認定之重要礦區且地下有多條舊坑道通過之地區。6.特殊地質地形資源:指基地內特殊之林木、特殊山頭、主要稜線、溪流、湖泊等自然地標及明顯而特殊之地形地貌。7.坡度陡峭地區: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內政部營建署於110年2月18日、3月9日亦有相關函釋:「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18點規定之意旨,係指開發基地內經調查具環境敏感特性資源而『尚未依相關法規劃定保護者』應優先列為保育區,惟應如何留設或有其他替代方案,需視基地開發類型與總編第18點各款所列應優先保育標的之特性,由申請人提出整體土地使用配置及相關保育對策,徵詢有關主管機關意見並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或貴府專責審議小組)就個案事實決定之;至申請開發案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其開發計畫所涉生態或環境議題,自得徵詢或參考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之意見後,提區域計畫委員會或貴府專責審議小組就個案事實決定之」。
2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開發許可案件,審議制度設計上已充分考量環境敏感特性,在面對自然生態環境多元且生態資源豐沛的寶地「苗栗縣」,縣府審議30公頃以下開發許可案件必定嚴格遵循中央所訂各項規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劃設相關保育區,齊為本縣環境生態把關,共創多元美好的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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