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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完備貯存設施相關管制,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保署說明,上述規定修正係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留容器,增訂為貯存系統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系統管理,將原規定中「貯油場」修正為「貯存系統」,並明確貯存設施貯存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者,應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貯存設施之類別併予增列相關違規態樣及裁罰適用之審酌點數。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呼籲事業所設置之貯油槽除應依規定設置預防洩漏設施外,若有洩漏情事發生亦應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應變措施,以及負擔清理、求償之費用。故應經常檢視貯油槽是否有破損情形並妥善維護,以免觸犯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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