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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現有少數菸酒販賣業者販賣逾期菸酒品,以致遭受裁處罰鍰情事,苗栗縣政府特籲請業者注意所販賣菸酒品之標示期限,如有過期之菸酒品切勿再行販賣,並應即刻下架回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鑒於逾有效日期之菸酒,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為維護民眾消費權益,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販賣逾期菸酒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販賣逾期菸酒,不論數量多寡,法定罰鍰最低額為1萬元,罰責可謂不輕,請業者應定期檢查所販賣菸酒品之有效期限,以免因疏忽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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