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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都市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計畫區內之生活環境品質,各計畫區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等規定,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而民眾在申請建築執照前,會先委託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規劃設計,除了空間需求、預算評估外,最重要的即是「法規檢討」。依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蔽率、容積率各多少?必須退縮幾公尺建築?綠覆率應達多少%以上?停車位如何滿足?需要辦理都市設計嗎?…但常會有民眾問:「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只規定『面臨計畫道路需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退縮空間內須留設綠化空間以及帶狀式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沒說我退縮建築的部分可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呀?」。
當然可以!依據內政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1號令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16條第2項細部計畫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依前項規定退縮建築所留設之空地,應予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因此,計畫區內依規定所留設之退縮空間,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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