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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又倘租賃住宅服務業執行代管業務前,有協助房東招租或帶看者,其行為已涉及不動產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從而屬仲介業務性質,除應具備經紀業資格外,自須依前開規定辦理租賃案件申報登錄,依規定確實申報,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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