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農業區的土地除了保持農業生產、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外,如果經縣府審查核准的話,還能從事一些比較低強度的使用!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1條規定,農業區的土地如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溫泉井及溫泉儲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相關法規請參照 https://reurl.cc/GbgGYD )。
如果鄉親有想要從事上述容許使用的話,請依「苗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向縣府都市計畫科申請,另外建議鄉親在申請前可以先依上述要點檢視申請基地是否位在不得設置的地區,或是有任何限制條件,才不會因此白忙一場唷!
相關規定、申請文件等請至「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法規查詢-縣自治法規查詢-苗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3/01.aspx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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