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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110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148號函示略以: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1年4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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