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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110年12月22日修法並於111年1月25日施行。
一、已領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二、曾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於退保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本保險者,亦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上開經審查符合農保資格者,並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有意申辦者,請洽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辦,由農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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