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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議會正值開第19屆第19次臨時會期間,3月9日安排環保局針對坤輿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案提出專案報告,期讓關心此案的縣議員與鄉親進一步瞭解申請案始末。環保局強調,坤輿於90年8月申請、翌年3月取得縣府同意設置文件,當時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並無許可期限,直至110年9月施行的修正條文才有1年期限的規範,因此縣府自應依法行政同意業者執行申請案。
環保局長陳華盛首先強調,縣府在110年3月5日曾中止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隨後坤輿公司也針對中止試運轉計畫提出訴願,經過環保署審議後,在110年9月24日做成原處分撤銷,2個月內重為適法處分之訴願決定;縣府後續重為適法處分,受到上級機關環保署的訴願決定拘束,只能遵從照辦,而在110年12月27日到111年1月28日期間回復原核准的試運轉計畫。
環保局進一步指出,坤輿90年8月22日辦理申請程序,91年3月4日取得縣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惟當時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無許可期限規定,直到110 年 09 月 13 日施行的修正辦法,始追溯至101年12月7日前獲核發的同意設置文件,應於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年內取得處理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該同意設置文件即失去效力。綜觀業者申請、取得許可時間與新、舊條文規範內容,縣府依法行政的立場無庸置疑。
有關聯外道路應否納入環評認定的疑義,環保局表示,由於該聯外道路屬造橋龍昇段814、815、816、840、84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3.2756公頃,其中部分使用面積為1992平方公尺;然坤輿係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相關條文,出具由縣府工商發展處核准之指定建築線同意函,證明道路為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加以申設場址附近的608地號土地所有人也已申請建照,並用同一條巷道通行,實際已非單一提供坤輿作為事業用途,確切符合「供公眾通行」的定義。而縣府100年駁回業者處理許可申請的理由既已獲補正,依法應准其賡續行政申請程序。
至於水泥建物非法使用的疑義,環保局強調,該建物坐落於814、840地號土地上,建物面積占447.92平方公尺,非屬縣府審查通過的計畫範圍內,且建物登記用途為農舍,自應依原目的使用,若有非法使用,縣府將依法查處絕不寬貸。
針對環評面積的認定,環保局係依環保署90年10月發布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即一般事業廢棄物衛生掩埋場之興建,如在山坡地範圍,開發面積需達2公頃以上或平均處理廢棄物量達每日200公噸以上者,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業申請面積為1.7958公頃、日處理量190公噸,顯然均未達應實施環評的規模。
攸關鄉親最關切的汙染防治,業者是申請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非有害廢棄物,且採用衛生掩埋法處理方式,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等。除上述為避免產生二次汙染及發揮汙染預警功能之外,業者另依規定構築不透水布及皂土毯等防治措施,也符合規定。由於整體工程涉及技術專業,縣府審查時委請相關專長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嚴格把關,正是對防治汙染的重視。
環保局長陳華盛強調,縣府處理坤輿申請案完全依法行政,全程秉持公正、專業、嚴謹的態度與立場,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仍將嚴格執法,期創造環境與經濟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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