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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民眾於2月17日16時許往大湖地區鯉魚潭風景區旅遊,不幸遭游姓民眾所飼養之栗翅鷹抓傷,風景區為遊客眾多之公共場所,游姓民眾仍訓練並放飛栗翅鷹,因不明原因失控攻擊邱姓民眾,致頭部及臉部開放性傷口,所幸無大礙。案經邱姓被害人持驗傷診斷書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提出告訴,本分局接續偵辦,全案經通知游姓犯嫌到案說明,依過失傷害嫌疑移請苗栗地檢偵辦。 大湖警分局呼籲,飼養猛禽應負起照顧的責任,不應一時好奇飼養猛禽;馴練猛禽時應於適當之場所,目前只有5種猛禽的人工繁殖後代可以合法進口與飼養,分別是蒼鷹、紅尾鵟、紅鳶、栗翅鷹、遊隼。飼養前應先確認品種是否為保育類動物,依法不得獵捕、買賣、持有、飼養、繁殖。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者,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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