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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及造橋居民今(18)日上午聚集於縣府前廣場及環境保護局前,陳情坤輿掩埋場申設案,訴求請縣府在尚未釐清本案相關疑義及行政訴訟判決以前,不得同意其試運轉申請。縣府對此重申,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因此,法令明定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且受理民眾申請之案件,本應依職權依法辦理。
縣府表示,針對監察院及行政院環保署就本案之調查事項及意見,縣府業以正式公文回復說明疑義事項,自救會亦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府將依中央機關回復公函及法院判決結果辦理。縣府強調,本案自始秉持公正、專業、嚴謹之態度與立場依法行政,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絕無有任何包庇及放水情形,後續依法嚴格審查,要求落實相關環保措施,以確保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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