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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111年7月25日第33次研商會議會後修正版規定,如需於「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原民土地)」興建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屬應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使用,如達一定規模以上,則需使用申請許可,且限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並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使用。換言之,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原民土地)範圍內,如原屬區域計畫法所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使用後,仍可興建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但達一定規模以上,則需另申請使用許可。二、本府目前辦理第三階段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草案中,另由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土地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聚落劃設,後續將進行原住民族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本府原民中心業已委外發包,後續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將納入原民中心之劃設結果,以符合族人實際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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