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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27日頒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畜牧業者應採取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依據管理辦法第46條之1規定,畜牧糞尿資源化措施有「個案再利用」、「沼液沼渣」與「放流水澆灌」三種類型。該法頒布修正後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資源化比率應達總廢水產生量10%;若是頒布修正前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按飼養規模有不同資源化處理比率的改善期限,就養豬業者來看,若飼養規模達2,000頭以上,今(111)年12月27日前需達到總廢水產生量的5%,請畜牧業者加緊腳步盡快提出申請。
本縣飼養規模達2,000頭以上之畜牧業者共計6家,統計至111年9月30日止已有2家達成畜牧糞尿資源化5%目標,於法定期限內本局仍將持續積極輔導畜牧業者符合法規規定,目前尚有3家畜牧場申請資源化措施,預估於今年年底前共有5家畜牧業者可達標。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本局將持續輔導畜牧場申請畜牧資源化措施,持續輔導鼓勵農民與畜牧業者媒合農林地,農民可將其取代化學肥料,又可減少畜牧廢水排放至河川水體,期望透過畜牧糞尿資源化政策,改善畜牧業帶來的污染並達到田肥水清、農牧永續共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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