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謝技士仕豪
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常擔心更新期間或更新之後需負擔更多的稅賦,進而降低都更意願。
因此,政府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提供超多優惠,除了容積獎勵外,重要的就是都更稅務減免。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進行房屋重建期間及重建後均有規定如地價稅、契稅等相關稅捐減徵優惠措施,其中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期間最高更可延長10年,讓有意參與都更的鄉親更有感。
項目
適用對象/期間
減免內容
土地增值稅
地主共同負擔部分
免徵
實施權利變換方式未能分配最小單元改領現金補償者
地主參與更新分配土地第1次移轉
減徵40%
不參與都更權利變換改領現金補償者
契稅
建物第1次移轉
地價稅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
更新期間土地可使用
減半徵收
更新後2年
房屋稅
更新後2年~房屋第1次移轉
減半徵收(最多可延長10年)
至於「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之認定,按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且所定土地無法使用是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故更新地區內土地免徵地價稅之認定要件有二:其一為「施工期間」;其二為「無法使用」。又建築法對施工期間已有明文規定,即以開工之日起算至發給使用執照止。
鄉親如對辦理都市更新可享有之稅捐減免措施有其他相關疑問,歡迎電洽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聯絡電話:037-55990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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