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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經濟發展快速,國內產業設廠位置多屬零散分布,且混雜於農業區內,考量事業排放廢(污)水後因下游迴歸水再利用為灌溉水源,加上灌排未分離、偷排或私排情形,易造成水體污染之情事發生,因此,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1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灌溉渠道,於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文件)時需檢附灌溉渠道管理機關,即農田水利署之搭排許可文件後,併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2條所規定之申請文件,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依農田水利法第14條規定略以,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另依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屬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已取得排放許可之非生活污水搭排且暫時改排困難者,仍應積極辦理改善作業並提具相關證明後,得受理申請,惟展延期限不得逾114年12月31日,且屆期不再予以展延,以期達成加強灌溉水體保護之目的,環保局呼籲業者,務必遵循相關法令辦理,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周思婷037-558558分機411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徐文宏037-558558分機4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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