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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 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農業發展地區如有居住需求,於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優先興建。故依照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範圍均得申請住宅、零售等生活所需使用;若農4範圍內已經是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即可興建住宅、零售等使用興建住宅、零售等使用。二、另農業發展地區(農1、農2、農3)既有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可從事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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