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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係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租賃條例,將前開規定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刪除原授權規定,本事項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事項
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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