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受理土地鑑界複丈,係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服務,依據登記機關管有之地籍圖與地籍調查等資料,還原至實地界址位置,使申請人明瞭地籍圖所示其所有土地之權利範圍。鑑界複丈成果本身並非行政處分,申請人倘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應訴請普通(民事)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或以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處理。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所為之調處結果,並不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無創設或增減人民私權效力,主管機關函送調處紀錄,非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時,已明定救濟程序,故不得再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土地鑑界複丈所生之界址爭議,與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不同(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參照),不宜納入前開調處辦法得予調處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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