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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燴餐飲由於經濟實惠,常為民眾所喜好,但因大多數外燴業者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無固定營業場所且多在戶外供應餐飲,場地及環境有著諸多限制,常造成衛生管理上的死角。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7條規定,辦理200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報請備查。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張蕊仙局長說明,「外燴」就是俗稱的「辦桌」,是指餐飲業者將人員、廚房器具及食材等搬到客戶的指定地點,多半在戶外搭起棚架,至宮廟或地方活動中心等現場擺設筵席、烹調餐點、裝盤上桌給賓客享用。因外燴活動的操作環境與食材保鮮處理,不像室內環境完善,希望業者依規定3日前報備,讓衛生局能夠在活動當日事前稽查,現場輔導業者製備過程,避免生、熟食交叉污染、食材的冷藏、熱存溫度等均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以達到「預防性稽查」之目的,降低事後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的發生機率。
衛生局提到,每年辦理食品衛生講習及食品法規宣導時,都會再次強調外燴事前報備的重要性,並透過轄內外燴、餐飲等食品相關工(公)協會協助宣導,而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及辦理地點等必要項目,若被衛生單位查獲未依規定報備會先進行第一次勸導,開立限期改善單,屆期不改正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另衛生福利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所訂定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規範餐飲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契約書內容,提醒消費者及業者應於活動前簽訂合約,才能維護雙方的權益。詳細表單可至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下載專區→食品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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