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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民眾打來問公共設施用地還沒有被徵收該怎麼辦呢?可以建築嗎?因各級政府財政有限,土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後,但因尚未經政府取得,可以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那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做甚麼用呢?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而臨時建築申請則向建築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申請,但仍須上述使用之主管單位同意,始得發照。
在此亦提醒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
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縣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范技士振楷洽詢,電話:(037)559305,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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