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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112年12月4日修正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強化石化業廢氣燃燒塔排放減量、加嚴管制製程歲修排放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儲槽、裝載設施、槽車裝載及設備元件之管制規定,以落實石化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減量管制工作,改善空氣品質及保護民眾健康。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陳華盛局長表示,環境部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前驅物,為持續改善我國臭氧八小時濃度值,有必要強化對重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的石化業加強管制,強化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改善臭氧污染。本次修法加嚴管制石化業在歲修或設備維修過程,短時間大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情形,促使業者改善及加強管制石化業排放之有害空氣污染物,以改善民眾健康。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加嚴廢氣燃燒塔提報改善計畫書管制門檻,新增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煉製業5公噸/年或其他石化製程2.5公噸/年)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煉製每百萬桶原油所排放之二氧化硫排放量0.25公噸/年)等。如果業者排放超量,即須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2.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管制濃度值由34,000ppm加嚴至10,000ppm。
3.加嚴存放丁二烯、丙烯腈、苯或乙苯之儲槽須全面回收排氣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
4.加嚴輸儲丙烯腈、苯、乙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的裝載設施及槽車應採用乾式接頭,以減少接頭拆裝過程的有害空氣污染物外洩造成污染。
5.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淨檢值由10,000ppm加嚴至1,000ppm,另檢測值超過5,000ppm則可直接處分。
6.加嚴歲修期間及設備維修作業,設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降至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的污染防制規定。
7.新增空品不良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或儲槽的開蓋作業。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您,本次修法環境部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的緩衝改善期限,以達成產業發展的平衡共利目標。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於即日起詳載於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3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為您說明。
承辦人: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翁家姍037-558558分機213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林健智037-558558分機2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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