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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110年修法,針對貯存系統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並按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陸續於112、114及116年開始監測記錄及申報。
環保局為防止地上儲槽系統因洩漏、疏漏等原因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環境,於110年起積極辦理法令宣導與現場輔導工作,以強化地上儲槽系統自主管理。並於112年起陸續針對列管事業單位之貯存系統缺失進行法規符合度複查作業。環保局提醒,貯存汽油、柴油之地上儲槽系統(儲槽容積未達1,000公秉),自114年1月1日起,應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至第25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並依前該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於114年1月1日前改善完成相關設施改善並符合管理辦法。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陳局長華盛表示,各事業單位應落實貯存系統管理,應依採行的監測方式委託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定期監測,並按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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