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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屢有出租人以承租人於耕地上建築房屋提起租約無效之請求。
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以耕作為目的或便利耕作而供堆置農具、肥料,堪認係屬農事所需。倘耕地上有建築物結構,觀之室內家具擺設、佈置,係作為住家使用,即屬有未自任耕作之情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系爭租約為無效,占用系爭土地自無合法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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