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07-01 13:34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為考量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權益以維其生計,本府邀集相關單位及公會於113年4月1日召開研商會議,研擬放寬土木包工業承攬本縣轄內建築物高度規模範圍限制,由原訂定限10.5公尺以下且樓層在3層以下,修正為限14公尺以下且樓層在4層以下,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於113年6月25日以台內國字第1130806329號函核定,本府並於同年6月27日公告施行。
本次公告事項: 土木包工業承攬苗栗縣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 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如下:
一、建築物高度:限十四公尺以下且樓層在四層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限無附建地下室者。
三、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限三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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