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何小姐 聯絡電話:558260 上版日期:113-08-08 13:41
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苗栗縣政府自107年度起受理非都市土地2公頃以下土地申請做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於110年11月2日公告「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下稱苗栗縣審查要點),並於113年5月8日召開113年苗栗縣光電案場相關法令宣導說明會,針對本縣太陽光電案場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苗栗縣審查要點辦理。
苗栗縣審查要點頒布時間為110年11月2日,在頒布要點後尚未核准之案場應依照苗栗縣審查要點執行;並於後續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時須檢附農業處備查公文,倘查有未依該要點辦理者,將依規裁罰並要求補足生態監測或承諾事項。
苗栗縣審查要點第四點興辦事業計畫應執行(但不限於)下列生態監測及友善保育措施:「(一)生態監測計畫:…3.監測方法、頻度及實施期程(至少應含施工前三個月、施工中,及施工後至少持續一年),如附表一。」,監測期程應如下所述:
另縣府委請專業廠商進行案場巡檢,確保案場依本要點及核定計畫執行,並將案場資訊及巡查結果發布至「苗栗縣太陽光電案場巡查及生態環境監控巡檢資料庫系統」,落實案場監督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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