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賴小姐 聯絡電話:559758 上版日期:113-09-12 10:00
為打造本縣畜牧場優良環境,鼓勵畜牧業者提升畜牧設施,創造畜牧業永續經營,本府於113年8月30日修正公布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https://law.miaoli.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116 ),主要酌予調整畜牧場距離之限制:「畜牧場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商店、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不含農舍)周界三百公尺以上。但飼養豬(雞)場,全場設置符合水濂或負壓之密閉式豬(雞)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及噴霧除臭設施(備)者,其距離商店及非自有住宅(不含農舍)周界得減為二百公尺以上。」
本府農業處表示,為鼓勵畜牧場二代返鄉經營,並使畜牧場兼顧環境保護層面,如畜牧場為全場設置符合水濂或負壓之密閉式豬(雞)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及噴霧除臭設施(備)者,放寬調整距離限制為二百公尺以上,以鼓勵本縣畜牧場農戶設置較高規格之畜牧設施,也能讓專業青年農民投入畜牧產業,提升苗栗縣青農或二代從業意願,使畜牧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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