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何冠萱 聯絡電話:037-558260 上版日期:113-09-26 09:03
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苗栗縣政府自107年度起受理非都市土地2公頃以下土地申請做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於110年11月2日公告「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下稱苗栗縣審查要點)。
為追蹤本縣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案場,業者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苗栗縣審查要點辦理,本府委請專業廠商進行巡檢作業,並於今(113)年5月8日邀請貴公司參與「113 年太陽光電相關法規宣導暨生態友善措施宣導會」,加強宣導光電案場生態友善措施、後續設備申請流程及法令規範等,本府將確實依上開會議決議及相關規定追蹤列管,爰請確實依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內容執行並依規儘速完工,以免影響後續開發權益。
考量已取得太陽光電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之案件,業已完成本府內部審查程序,應儘速辦理後續作業(如水保開工、報竣、土地變更編定及同意備案等),無理由與尚在審查中之案件一樣,無條件展延其併聯審查意見書,故將於今年10月底前重整太陽光電興辦事業計畫清冊予台電公司,將僅取得興辦核准函之案件於清冊中剔除,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內部審查規定判認是否同意展延其併聯審查意見書之有效期限;為給予業者緩衝期,台電公司於4至10月間受理業者申請展延併聯審查意見書之有效期限時,將在同意函內載明依規不再無限次同意展延,倘仍有展延需求者,請逕洽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第三方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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