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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推動至今已近10年,經跨黨派討論,凝聚出國土永續利用共識,並於104年完成立法作業,105年5月1日施行,107年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110年各縣市政府完成縣市國土計畫公告並實施。
未來實施國土功能分區,民眾權益仍受保障。按內政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無論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例如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及農業用地(例如農牧、養殖等用地),仍得允許從事其原容許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
以往編定為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仍得繼續從事住宅、零售等生活使用,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已合法工廠,農牧、養殖、鹽業用地也可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均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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