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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以上政府依法劃定公告之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徵收取得,且非屬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及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鄉親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欲作臨時使用,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及「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標準」等規定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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