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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後,其土地使用應符合編定使用地類別。次依經濟部工業局109年7月15日工地字第10900710210號函說明三、四表示,究其立法理由,係基於興辦工業人雖已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其仍須遵守相關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是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直轄市、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應加強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不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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