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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樓高6層以上集合住宅)涉及天花板、內部牆面、1.2公尺以上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及分間牆變更,均應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審查,經審查合格領得「室內裝修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待工程完成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
另外,內政部已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0960800834號函發布函令明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增設廁所或浴室。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換言之,5樓以下集合住宅有以上情形裝修,也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藉由審查許可程序,確保室內採用符合防火耐燃、健康環保的建材裝修,並確保裝修過程不會妨害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為民眾生命財產與健康安全把關。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若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如有裝修需求的民眾千萬不得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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