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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施期程:(一) 第1階段加強宣導期自109年8月21日起。(二) 第2階段加強執法期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期1個月 。二、重點執法項目(一)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第2項及第3項。(二)車輛轉向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三)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四)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及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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