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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即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將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展開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有戶籍遷出、移轉他人、營業、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者,將會追補原退還的稅款。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要件者,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納稅義務人重購土地的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將被列管5年,例如張三重購土地登記日期為108年8月8日,則該土地管制期間為108年8月8日至113年8月7日止,在這段期間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改變用途或再行移轉,該局提醒民眾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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