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地內長期存在林地遭無權占用之問題,經占用人不斷陳情表示已使用林地數十年,希望取得合法使用權以維持生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了解決長久以來山區國有林地遭占用之問題,以58年5月27日為基準日,訂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期望以補辦清理的措施,減少人民與政府之對立。因該要點實施期限為2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後於109年11月17日以農林務字第1091720682號令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要點,針對尚未完成補辦清理之舊有濫墾地,特訂定本要點。
在國有林地內,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前,已占用墾植竹木、果樹、茶樹、蔬菜或其他農作物,或興設建物、水池、水田等,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第一版航空照片判釋確認於早年即已使用,並輔以歷年航空照片認定有持續使用迄今之事實,且無使用糾紛,亦無法令規定禁止為上開使用或不得出租者,得依該要點辦理清理,訂定租約。
鄉親若對於該要點有任何疑問或想瞭解應該如何申請,請逕洽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電話037-9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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