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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屋收付款明細欄」,若有登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房屋出租人須按收款金額貼(繳)用千分之4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逐期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內,載明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用千分之4印花稅票;但如使用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房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訂立契約書出租房屋,每期支付1萬元租金,出租人甲租金收取後,並未另立收據給承租人乙,惟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逐期收取之金額並簽章。出租人甲每期租金收取後,須貼(繳)40元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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