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動物飼主們,輸出入動物應注意事項,您知道了嗎?
隨著時代的進步,各國之間的往來貿易頻繁,其中也包含了動物的輸出入,然而動物跟人一樣,也是會感染與傳播疾病的,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依據「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第3條「輸入應施檢疫物需於輸入後進行追蹤檢疫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於檢疫合格放行後三日內,將該批應施檢疫物之資料,通知該批應施檢疫物飼養所在地之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追蹤檢疫。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前項通知,應立即聯繫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並派員前往查核。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應施檢疫物之資料,包括品種、年齡、性別、數量、飼養地點、隔離期間處置相關資料及檢疫物毛色、照片、刺青、耳標或晶片號碼之可資識別特徵,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視應施檢疫物種別及實際情形填載之。」
;第 6 條「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
;第7條「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派員前往檢驗診斷及
採取必要之處置,並視其情形通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一、罹患動物傳染病。
二、疑患動物傳染病。
三、因病因不明死亡。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事
實發生日三日內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苗栗縣縣長徐耀昌提醒各位愛護動物的飼主,請依照相關法規管領照護動物,有任何疫情跡象請迅速通報動物保護防疫所,以提升動物群體的免疫力及健康並避免觸法受罰。
聯絡人:動物保護防疫所 動物檢疫課 蘇技士 電話:037-320049 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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