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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109年3月19日施行後,截至目前為止符合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目持續營運中,向本府提出納管條件並完成納管僅73家。
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符合未登記工廠條件者,最遲應於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本府申請,距該期限僅剩一年餘,請符合規定之廠家,儘速於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納管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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