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2月7日農輔字第10902503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一)苗栗縣全縣:桶柑。(二)大湖鄉:帝王柑。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7萬5,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四)已領取停灌補償者不得重複領取現金救助。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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