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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目前持有的土地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是否可作為欠稅之擔保?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作為應納稅捐之擔保,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條件,現況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通常因土地使用上受有限制而不易變價,一般稽徵機關皆不會接受上開土地為欠稅之擔保。
該局進一歩表示,如果是已被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的「道路用地」,是可以作為欠稅擔保的標的物,意思是說已被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的道路用地,因擔保品變現無虞,稽徵機關多會受理此類的擔保品,民眾如欲以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做為欠稅擔保,首先要查明該筆土地是否編定為「道路用地」,且當地縣市政府是否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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