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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污染土地多元化利用,並配合政府能源政策,環保署於本月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將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及改善完成之污染土地,納入前述原則適用範圍。 環保署表示,為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將原法規名稱修正為「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並將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或已完成改善之污染土地納入適用範圍,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文件,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此外,申請者與地方政府須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之改善費用,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並由申請者管理環境,以保障土地資源不受污染。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推動綠色能源是刻不容緩的議題,透過太陽光電結合土地污染改善,讓土地多元化利用,提升土地的經濟效益,並善用再生能源,讓環境資源永續。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ab975b7a-76ea-4c8c-a7de-5ba1ddfcdb0e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張博銘037-558558分機418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徐文宏037-558558分機4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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