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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到醫療院所就診,院方所開立醫療收據,除健保給付負擔醫療費用免納印花稅外,其餘費用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醫療院所所開立
之醫療費用收據,為印花稅法課徵規定之銀錢收據,其收據總額扣除民眾健保給付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費用、美容醫療費用等不屬健保給付費用,皆應依規定繳納金額千分之4印花稅額。如漏繳(貼)印花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須按漏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
舉例說明:民眾甲到醫院就診,院方開立醫療費用收據,項目:掛號費300元、看診費及藥品費3,000元(健保給付)、裝置假牙費50,000元、美容手術費9,700元,計6萬3,000元收據一紙給甲,醫院須繳納印花稅額240元(63,000-3,000)X4/1,0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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