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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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