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柳科員環瑜 聯絡電話:037-559305
容積移轉於民國88年法令發布後推行至今,由私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給政府換取可建築容積,已成為常見的開發工具之一,但仍時常有鄉親關心,我有建地想辦容積移轉,但不知道容積移轉可移入上限及其相關規定為何。
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建地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建地基準容積的30%為原則,以及本府「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建地若面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可移入建地基準容積之10%為上限,依據面臨道路寬度越寬,最高可移入至30%。
此外,若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如公園、廣場、河川、綠地等)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可以增加移入容積上限,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最高可達建地基準容積之40%。
若鄉親有辦理容積移轉相關疑義,可至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系統查詢(http://law.miaoli.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若仍有不清楚之處,歡迎來電洽詢承辦人員柳環瑜,聯絡電話:037-559305,必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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