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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日上午立委於立法院質詢造橋設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本府再次說明如下:
一、縣府對於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案件應受理並依申請案所涉法規進行審查。坤輿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1案,係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及程序提出申請,環保局並邀集包含環工、土木等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現勘及專業、技術審查,針對污染阻絕設施、廢水處理及各項環境監測皆有嚴格要求;另涉及用地變更、農業、水保等,查業者係於90年間依當時相關法規規定相關申請,經本府農業、水保等業務權責單位各依申請時之法令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後,縣府方予核發相關許可。
二、依環保署100年4月19日函示,掩埋場進場道路如非屬該事業計畫實質或附屬使用範圍(亦即非屬興辦事業計畫之一部分),僅作為該設施之聯外道路及架設橋樑使用者,自不涉及變更編定問題;反之,如基於事業計畫之完整性或其他考量,認屬興辦事業計畫之一部分者,自應辦理地目變更。坤輿公司掩埋場前道路係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為現有巷道可供公眾出入通行,且位於場址毗鄰土地之第三人已提出建物申請,並以該道路作為出入之用,非僅供坤輿公司掩埋場單一用途之使用,自無需納入興辦事業計畫內容。
縣府強調,本案一切依法行政,並已多次說明回應外界質疑,且自救會已向行政法院及環保署訴願委員會提起行政救濟,縣府並已提報相關資料供司法單位審酌釐清,籲請相關人士靜待裁判(決定)結果,勿再斷章取義引用片斷資料或錯誤引用法規條文,以免混淆視聽、誤導大眾。
承辦人:廢管科 謝文浩 037-558558分機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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