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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鑑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對健康影響備受關注,為保護民眾健康及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管制與推動排放減量工作,於110年2月26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有害標準),優先納管22項物種,訂定包括8項重金屬及14項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其中新設污染源自110年7月1日起直接適用較嚴標準。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陳華盛局長表示,環保署新公告之有害標準係因應107年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規定,總共有22種有毒物質列管,包含二氯乙烷、丁二烯、乙苯、二氯甲烷、甲苯、甲醛、苯、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氯乙烯等物質等有害空氣污染物,訂定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推動全國工廠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另考量工廠因應及防制設備改善時間,爰就部分空氣污染物分階段訂定不同施行日期,其中新設污染源自110年7月1日起直接適用較嚴標準,而既存污染源採兩階段加嚴,於110年7月1日適用第一階段標準,112年7月1日適用第二階段標準。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針對未能符合有害標準附表第2階段所列較嚴格排放標準值的既存污染源,可於111年7月1日前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定後,給予2年以內改善期程以符合規定。另針對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符合優於第2階段標準,考量其製程需汰換、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調整致施工期間未能符合第2階段標準,至114年7月1日前可適用第1階段標準。後續環保署將建立風險管理計畫撰寫及審查等執行方式,並提供諮詢窗口以協助業者撰寫風險管理計畫,亦將強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制度,培訓人才辦理相關業務。前揭法規修正內容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787)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3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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